济宁市民政局2010年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2010年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特别是汛期的救灾、减灾工作,提高救灾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济宁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精神和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 组织领导
(一)设立市民政系统救灾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减灾委员会的部署,指挥全市民政系统的救灾应急工作。
总指挥: 王建华
副总指挥:林光、刘昭璞、郭亚莲、刘晓彬、王留记、魏成军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主 任 林 光(兼)
副主任 于彦柱、侯亚男(常务)
成 员 朱启博
办公室设在救灾科,工作时间联系电话:2254196(传真),夜间及节假日值班电话:2253962(传真)。
办公室职责: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救灾应急工作的指示精神,并组织实施;
(2)对灾情收集、核实、汇总、评估、上报,研究提出对策;编辑《灾情快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配合上级救灾工作组开展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减灾工作;
(4)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组织协调事宜;
(5)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负责对救灾款物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
(6)组织社会救灾捐赠;
(7)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8)协同灾区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9)负责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指挥部下设五个救灾应急工作小组:
第一小组:查灾、报灾和综合统计、协调组。
组长:林光、王留记
成员:侯亚男、朱启博、金建平
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第一时间进行查灾、报灾,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灾、核灾工作;完成因灾造成的各种损失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灾情稳定前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负责大灾、特大灾的灾情对外发布;协调市直有关部门按规定搞好灾害应急救援。
第二小组:后勤保障组。
组长:刘昭璞
成员:于彦柱、孔庆国、李尚民、尹延苓
职责:负责救灾应急期间的各项保障工作,安排救灾应急车辆,筹备救灾装备,承运救灾物资,保障通讯联络,确保救灾应急设备、物资准确、及时到位。
第三小组:灾民救助组。
组长:郭亚莲
成员:殷令喜、曹鲁平、邹谨、布留宪
职责:负责督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救灾资金、物资筹集、储备和分配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医、有安全住所。
第四小组:督查审计组。
组长:刘晓彬
成员:王继涛、郑志群、鞠书亚
职责:负责督查各县(市、区)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确保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负责检查审计各县(市、区)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小组:宣传、捐赠组。
组长:魏成军
成员:张发良、孔庆平、杨殿生、谷金龙
职责:负责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预防和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和自救意识;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救灾捐赠工作。
(二)建立市民政局救灾应急机动队,负责突发性重大灾情的紧急处置。机动队分四个分队:
第一分队(14人):队长:林光、王留记
队员:侯亚男、朱启博、殷令喜、布留宪、谷金龙、朱金镯、孔庆国、曹鲁平、邹谨、高勇、宫秀兵、王晓进
第二分队(14人):队长:刘昭璞、魏成军
队员:于彦柱、杨殿生、鹿道国、孔庆平、王继涛、郑志群、孔宪国、李银生、崔继超、张发良、张胜利、常文宝
第三分队(12人):队长:郭亚莲
队员:鞠书亚、高冰冰、王安全、李若菡、张培安、刘静、刘晓燕、姚振、焦蓉霞、马云光、徐雯
第四分队(21人):队长:刘晓彬
队员:从市局驻济事业单位中抽调20名人员组成第四分队。
职责:按照局救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保证在灾害发生时尽快及时赶赴灾区,迅速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努力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一般性的局部大灾视情况启动第一分队,需要转移安置群众,必要时启动第二分队,保证转移安置工作有序进行;如发生多地域受灾,且灾害较重或启动二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视情启动第三分队或第四分队,全面进行抗灾救灾工作。
二、应急准备
(一)车辆准备。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分别指定一台救灾应急指挥车。市民政局救灾应急指挥车车号:鲁H0Z577,救灾应急专用车车号:鲁HD5777,救灾应急备用车为局属事业单位可正常使用的车辆。汛期和救灾应急响应期间,救灾应急车辆专车专用,局办公室要保证车辆随时调出和正常使用,确保应急救援和抗灾救灾工作需要。
(二)通信准备。救灾应急指挥部全体人员、各县(市、区)民政局局长和分管局长以及从事救灾工作的人员在汛期和救灾应急响应期间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民政系统救灾应急通讯录见附件1)。
(三)救灾应急物资准备。市民政局在市救灾仓库储备救灾帐篷200顶,以备野外救灾指挥急用;同时,购置部分雨衣、胶鞋、雨伞、手电、望远镜、对讲机、救生衣和应急专用背包等必备物资,确保救灾工作急需。同时,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与有关厂家和商家建立食品、饮用水和粮食等救灾物资的紧急购买和使用关系,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卫生防疫等工作事宜,确保灾害发生后各类救灾物资调运渠道畅通、方便快捷,救灾及时到位(详细救灾应急物资联系情况见附件2)。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做好应急物资筹备工作。
(四)应急避难安置场所准备。各级都要设立应急避难安置场所。市局已与市直有关部门联系确定了济宁市城区应急避难安置场所(具体见附件3),各县(市、区)可进行参照,并结合实际,设立本辖区内的应急避难安置场所。
三、值班制度
从6月1日起到9月30日,建立汛期全天候24小时昼夜救灾应急值班制度,并实行领导带班和夜间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做到值班人员每天有交接班记录,带班领导要在值班记录上签字,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值班期间如发生重大灾情,值班人员要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带班领导和向局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汇报,并视情况向市领导汇报。因个人原因造成拖延的,严肃追究责任。
带班领导及时间安排:王建华局长,每月1-4日;林光副局长,每月5-8日;刘昭璞副局长,每月9-12日;郭亚莲副局长,每月13-16日;刘晓彬副调研员,每月17-21日;王留记主任,每月22-26日;魏成军局长,每月27-31日。带班领导如外出不在济宁,可委托其他领导代值,并告知指挥部办公室,确实做到定责定位,随时掌握灾情。
其他时间,如发生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执行24小时昼夜救灾应急值班制度。
四、报灾、核灾
严格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济宁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报灾、核灾和救灾指导工作,特别当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必须做到按规定第一时间到达灾害现场,第一时间了解并上报灾情,第一时间启动救灾预案,指导救灾、减灾。
(一)灾情报告。一般性自然灾害,市、县民政部门初步了解灾情后,应立即上报,最迟不超过4小时。发生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县级民政部门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上报灾情,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和市政府。灾情稳定之前,市、县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市、县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二)灾情核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协调农业、水利、地震、气象、国土、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及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
五、应急响应
根据国家和省、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按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市相应设定四个响应等级。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全市民政系统救灾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立即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一)IV级响应措施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死亡3人以上,小于5人;或紧急转移安置0.05万人以上,小于0.2万人;或倒塌房屋0.03万间以上,小于0.1万间,由市局救灾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V级响应措施。救灾应急指挥部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按规定时限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2)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市局救灾应急工作组第一小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市局救灾应急工作组第三小组负责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会同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应急资金。
(4)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县级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编发《灾情快报》,报送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二)Ⅲ级响应措施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死亡5人以上,小于10人; 或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上,小于1万人;或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小于0.3万间,由市局救灾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措施。救灾应急指挥部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按规定时限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2)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市局救灾应急工作组第一小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市局救灾应急工作组第三小组负责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会同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应急资金。
(4)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县级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编发《灾情快报》,报送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三)Ⅱ级响应措施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死亡10人以上,小于20人;或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小于5万人;或倒塌房屋0.3万间以上,小于0.5万间,报分管市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措施。救灾应急指挥部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迅速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县(市、区)的情况汇报。
(2)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全体动员,投入救灾工作。
(3)灾情发生后10小时内,市局救灾应急工作组第一小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建议市政府派出由市领导带队、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市局救灾应急工作组第三小组负责立即会同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36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县级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接到灾情信息后,迅即编发《灾情快报》,报送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视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四)I级响应措施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死亡20人以上;或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报市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措施。救灾应急指挥部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以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立即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与省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县(市、区)的情况汇报;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与省民政厅通信畅通。
(3)灾情发生8小时内,市局救灾应急工作组第一小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建议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建议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主持会商,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建议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市民政局全体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调拨救灾款物。
建议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同时,市局救灾应急工作组第三小组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立即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应急资金。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市局救灾应急工作组第二小组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由市局救灾应急工作组第一小组负责,每4小时与灾区县级民政部门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接到灾情信息后,迅即编发《灾情快报》,报送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9)组织救灾捐赠。
由市局救灾应急工作组第五小组负责,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定期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民政系统救灾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按照《济宁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确定灾害应急相应响应的终止。
附件:1、济宁市民政系统救灾应急通讯录
2、济宁市救灾应急物资联系表
3、济宁市城区应急避难安置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