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我市气象部门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山东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宁市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重大气象灾害,是指因台风、暴雨(雪)、下击暴流、雷电、冰雹、大风、沙尘暴、龙卷、大(浓)雾、高温、低温、干旱、连阴雨、冻雨、霜冻、结(积)冰、寒潮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济宁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1.1 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气象局局长
副组长:市气象局分管业务的副局长
成 员:市局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2.1.2 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全市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方针、政策;
(2)决定济宁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3)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处置工作,调集应急处置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装备等资源;
(4)部署并组织完成省气象局、市政府交办的有关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工作。
2.2 应急办公室
2.2.1 应急办公室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济宁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兼任。
2.2.2 应急办公室职责
(1)组织修订、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2)负责全市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传递和应急管理工作,向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3)向市政府汇报、向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办公室通报重大气象灾害信息;
(4)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
(5)负责全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的新闻发布工作;
(6)负责应急队伍、应急值班室的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科普宣传工作;
(8)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应急专家组
成立济宁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承担应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2.3.1 应急专家组组成
应急专家组由市局直属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
2.3.2 应急专家组职责
(1)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建议;
(2)负责应急处置现场决策建议及现场应急技术指导;
(3)参与对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4)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应急队伍
济宁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队伍承担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现场的气象保障及相关工作。
2.4.1 应急队伍组成
应急队伍由市局直属单位业务技术人员兼职组成。
2.4.2 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现场的气象监测工作;
(2)保障应急现场的通信畅通,承担现场气象信息的收集处理;
(3)负责应急现场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调查及初步评估;
(4)负责应急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5)必要时开展应急现场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监测和防护等工作;
(6)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县局应急机构
各县(市)气象局应制订本单位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并报市局应急办公室备案。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预测和报送
3.1.1 信息来源和内容
(1)各级气象部门提供的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2)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重大气象灾害的信息。
(3)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4)气象灾害灾情,包括气象灾害灾情、因气象服务而减少损失情况等。
3.1.2 信息审核和报送
(1)市、县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省局规定上报标准的,在逐级上报的同时,直接上报中国气象局值班室和所属决策服务中心。
(2)市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在2小时内上报省气象局和市政府。
(3)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重大气象灾害信息需通过电话确认。
(4)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上级气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3.3 应急支持系统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和完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共享。
3.4 预警级别的确定
对影响我市的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
3.4.1 Ⅰ级预警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市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的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3.4.2 Ⅱ级预警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4.3 Ⅲ级预警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4.4 Ⅳ级预警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 应急预案启动
4.1启动建议的提出。
当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并达到Ⅳ级及以上级别预警时,市、县(市、区)气象局有关业务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根据气象监测实况、灾情报告和预报预测等,分析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马上向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提出预案启动建议。
预案启动建议包括:预案启动时间、范围、级别等项目。
4.2 启动建议的报告。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得到预案启动建议后,应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确定是否启动预案报告,并立即报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本地政府应急值班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立即通知气象系统各应急值班室值班人员。
4.3启动命令的下达
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下达Ⅰ级应急预案启动令,并向发生地的县局和市局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省局和本级人民政府。
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下达Ⅱ级应急预案启动令,并向发生地的县局和市局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省局和本级人民政府。
当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下达Ⅲ级应急预案启动令,并向发生地的县局和市局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省局和本级人民政府。
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县(市、区)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下达Ⅳ级应急预案启动令,并向发生地的县(市)局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4.4 启动升级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气象部门应急办公室如确认事件有升级可能或已升级,立即报告上级应急办公室,申请预警防御升级,经审批后启动相应级别预警防御。
4.5启动命令的执行。
应急办立即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地方政府报告预案启动情况。
市、县气象局及时搜集、上报灾情情况。
相关单位领导、业务人员立即到岗到位,并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工作。
市局业务科技科和市局气象台做好预案启动令的收集存档、现场灾情调查工作。
移动气象台做好现场气象服务准备工作。
5、预案终止流程
5.1 终止建议的提出。
市、县(市、区)气象局有关业务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根据气象灾害变化趋势和处置情况,依照《预案》规定的预警级别标准,一般在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提出预案终止建议。
启动预案的县(市、区)局有关业务技术人员根据当地气象灾害变化趋势和处置情况,当气象灾害降低到Ⅳ级别预警标准以下时,向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提出预案终止建议。
启动预案的市局有关业务技术人员根据当地气象灾害变化趋势和处置情况,当气象灾害降低到Ⅲ级预警标准以下时,向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提出预案终止建议;
当山东省行政区域或管辖海域气象灾害降低到Ⅱ级预警标准以下时,省局有关单位业务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预案终止建议。
5.2终止建议的报告。
当地气象灾害降低到Ⅲ级预警标准以下时,县(市、区)局应急领导小组或市局业务岗位人员立即将预案终止建议向所属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当本辖区气象灾害降低到Ⅱ级预警标准以下时,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立即将预案终止建议报告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应急值班室。
预案终止建议包括:预案终止时间、范围、级别等项目。
5.3终止命令的下达。
当本县(市、区)气象灾害降低到Ⅳ级预警标准以下时,启动预案的县(市、区)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授权人签署并下达Ⅳ级应急预案终止令;
当本市气象灾害降低到Ⅲ级预警标准以下时,启动预案的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下达Ⅲ级应急预案终止令 。
5.4 终止命令的执行。
应急办立即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地方政府报告预案终止情况。
相关单位领导、业务人员取消应急状态,转入正常业务工作。
市、县气象局做好后续灾情搜集上报工作。
市局业务科技科和市台做好预案终止令的收集存档、灾情评估工作;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级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6.1.1 四级响应
县气象局发布四级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领班制度;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等工作;
(3)加强与当地市气象局的天气会商,并根据上级发布的预报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4)及时收集气象灾害信息并上报;
(5)根据上级指令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5.1.2 三级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三级启动命令后,市局和有关县局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领班制度;
(2)加强与省局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局发布的预报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预测服务工作;
(3)及时向省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调派应急队伍,进行灾害现场调查评估及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气象局通报。
5.1.3 二级响应
市局发布二级启动命令后,市局和有关县(市)气象局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应急办公室
——收到应急领导小组二级启动指令后,立即向各有关单位传达指令,并取消所有休假、出差,实行负责人24小时值班;
——立即向省气象局和市政府报告二级应急启动情况,并随时报告最新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等信息,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组织应急专家组进行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会商,会商频率为一天2~4次。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移动气象台进驻应急处置现场,开展现场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服务,适时组织跨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省、市气象局通报;
——事件影响结束后,及时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工作。
(2)市气象台
——接到二级启动指令后,立即取消所有休假、出差,有关专家、应急成员进入工作岗位,实行负责人24小时值班;
——利用综合气象观测系统连续监测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做好与省气象中心和有关市气象局天气会商,并根据情况增加会商次数,及时指导县(市)气象局做好预报服务工作;
——制作有针对性的天气分析产品,经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制作频率一天不少于4次;
——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情况提出防御和应急处置建议,随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气象服务工作;
——及时进行灾情调查及灾中、灾后评估。
——监控气象探测设备运行状态,及时排除故障,保障气象探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承担应急设备、物资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设备的正常运行。
(3)市局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接到二级启动指令后,有关专家、应急成员立即进入工作岗位;
——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
(4)市防雷中心
——接到二级启动指令后,有关专家、应急成员立即进入工作岗位;
——根据气象灾害性质,进行雷电灾害监测,提出防雷建议;
——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现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雷电灾害现场调查及成因分析。
(5)市、县气象局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市、县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领班;
——有关市、县气象局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市、县气象局根据省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市、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气象局通报。
5.1.4 一级响应
接到省气象局一级启动命令后,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各级气象部门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领班,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各级气象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情况;
(3)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山东省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组织移动气象台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服务等工作;
(4)应急办公室及时将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全省、市气象部门通报;
(5)应急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各级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应急办公室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气象局通报。
市局各单位根据二级响应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5.2 预测、警报信息发布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5.3 信息共享和处理
(1)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2)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则立即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4 应急通信
各级气象部门要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局报告。
5.5 灾害评估
(1)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及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2)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3)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上级气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
5.6 新闻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要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新闻发布制度,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5.7 应急结束
(1)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各级气象部门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处置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向省气象局和市政府报告,并向各级气象部门发布终止指令。
(2)市、县气象局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处置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本地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上级气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级气象局发布终止指令。
5.8后期处置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工作设备、物资,保证应急信息畅通和应急现场工作人员安全,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各市、县气象局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措施。
6.2 技术保障
(1)各市、县气象局应当建立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提高预报准确率和预警服务信息覆盖率。
6.3 人员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要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队伍,人员组成以兼职为主。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2)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对本级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演。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 奖励
(1)对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1.2 责任追究
各级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2 预案管理
各县气象局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气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7.3 发布实施
(1)本方案由济宁市气象局业务科科技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