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JNSMTJ-YA-2010
版 本:2 2010第1版
济宁市地方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济宁市煤炭局
2010年 1 月 1日
颁 布 通 告
《济宁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0第1版)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济宁市煤炭局所属各地方矿业集团公司、各地方煤矿应按本预案要求,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签名: 于海燕
2010年1月1日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应急预案体系...................................5
1.5 工作原则.......................................6
2 危险性分析.......................................7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8
3.1 应急领导小组...................................8
3.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8
3.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9
3.4 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11
3.5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11
4 预防预警机制.....................................11
4.1 危险源监控.....................................11
4.2 信息报告与处置.................................12
4.3 预警行动.......................................13
5 应急响应.........................................13
5.1 响应分级.......................................13
5.2 响应程序.......................................14
5.3 指挥和协调.....................................15
5.4 紧急处置.......................................16
5.5 响应结束.......................................18
6 信息发布.........................................18
7 后期处置.........................................18
7.1 善后处置.......................................18
7.2 保险...........................................19
7.3 工作总结与评估.................................19
8 保障措施.........................................19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19
8.2 应急支援与保障.................................19
8.2 技术支持与保障.................................20
9 宣传、培训和演习.................................20
9.1 宣传...........................................20
9.2 培训...........................................21
9.3 演练...........................................21
9.4 监督检查.......................................21
10 附则............................................21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21
10.2 奖励与责任....................................22
10.3 预案解释部门..................................22
10.3 预案备案......................................22
10.4 预案实施......................................22
11 附件............................................22
济宁市地方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长抓不懈的方针,规范煤矿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煤矿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境内地方煤矿井上、下发生的危害可能发展、后果可能扩大,超出县(市、区)应急救援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应急预案体系
山东省编制了《山东省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济宁市人民政府编制了《济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济宁市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社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济宁市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济宁市地方各矿业集团公司、各煤矿分别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各煤矿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各产煤县(市、区)负责编制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煤矿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煤炭局在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煤矿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煤矿突发灾难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煤矿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恶性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充分利用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救援力量强的国有煤矿兼顾地方煤矿,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2危险性分析
济宁市现有22对地方煤矿,分别位于微山、邹城、兖州、汶上、任城、鱼台、金乡、曲阜、中区等县(市、区)内,其中生产矿井20对,核定生产能力1520万吨,不同程度地受煤矿五大自然灾害水、火、瓦斯、煤尘、冲击地压(矿震)的影响,所有煤矿都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通过对各煤矿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系统识别,分析和评估,一是各煤矿虽然都是低瓦斯矿井,但崔庄煤矿三采区、金源煤矿一采区为高瓦斯区,均存在发生瓦斯事故的可能;二是所属煤矿煤尘爆炸指数普遍较高,部分煤矿煤尘甚至具有强爆炸性,存在发生煤尘爆炸事故的可能;三是大部分煤矿开采煤层为3煤,自然发火期较短,存在发生井下火灾事故的可能;四是汛期沿河、沿湖矿井受地表水威胁严重,部分煤矿提高上限开采,各煤矿不同程度地受地表水、老空水、承压水的威胁,存在发生水害事故的可能;五是受煤矿现场管理影响,顶板、通风、机电、运输和其他方面均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
3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应急领导小组
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市煤矿应急管理工作。在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煤炭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
组 长:市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市长
副组长:市煤炭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山东煤监局鲁西分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
3.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日常业务、组织协调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的组成及成员:
主 任:市煤炭局局长(兼)
副主任:市煤炭局分管副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山东煤监局鲁西分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
3.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1)设立济宁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副总指挥由市煤炭局、市安监局、山东煤监局鲁西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领导小组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2)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煤炭局、市安监局、山东煤监局鲁西分局有关负责人担任。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
(3)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煤矿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警戒保卫、交通疏导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配合当地政府负责善后处理工作;济宁供电公司负责应急供电工作;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重点煤矿企业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4)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井下现场指挥组:设在井下,由矿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发生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技术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物资供应组:由当地政府及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如需大型设备而事故单位现场没有的,应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由指挥部协调其他单位调集设备保证供应。
警戒保卫组:以市公安局和当地公安部门为主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和当地及事故发生单位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4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5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危险源监控
(1)市煤炭局统一负责全市地方煤矿企业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市煤炭局建立全市地方煤矿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区域的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掌握辖区内的煤矿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煤矿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市煤炭局备案。
(5)煤矿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的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煤炭局备案。
(6)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贯彻落实省煤炭工业局下发的《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煤安调〔2009〕218号),结合矿井实际,制定适合本矿井调度人员便于操作的停产撤人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7)煤矿企业按照省煤炭工业局规定要求,安设降雨量电子观测装置和井下安全语音广播系统,并在矿调度室和副井口安设天气预报实时显示窗口,提高矿井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
4.2信息报告与处置
(1)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发生的初步原因;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的事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3预警行动
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1)分别标准
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响应、Ⅱ级(重大)响应、Ⅲ级(较大)响应、Ⅳ级(一般)响应等。
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99人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造成10~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2)本预案响应级别为 Ⅲ级响应,市煤矿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害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本预案。事故影响范围继续发展,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超出市级应急救援能力时,市政府和事故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先行全力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申请扩大响应。
5.2响应程序
(1) Ⅳ级响应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应急救援遇到专业技术等问题时,及时报请市煤矿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支援。
(2) Ⅲ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煤矿企业立即启动相应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并立即报市煤炭局值班室(值班电话:0537-3151620)。市煤炭局值班室接报后,立即向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市政府值班电话:0537-2348163,市应急办值班电话:0537-2312163)报告,由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并通知专业救助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救护。
(3)扩大响应
事故响应级别超出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权限的,要在先期采取应急行动的同时报告省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启动省应急救援预案。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调度室值班电话:0531-85685581;0531-85952698(传真)。
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市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3 指挥和协调
(1)煤矿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企业负责人、矿山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现场救援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
(3)煤炭工业局统一协调、指挥较大事故(Ⅲ级)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
① 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② 协调、调动有关矿山救援力量。
③ 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④ 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⑤ 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4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的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现场指挥部应成立由专业救护队和煤矿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5)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市煤矿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7)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区域实施救援。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8)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
(8)当地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现场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援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9)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0)在煤矿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5.5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煤矿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煤炭局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6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负责煤矿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写出救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煤矿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7.2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7.3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煤炭局。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各级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要充分利用公共通信、信息网,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通信与信息网络,确保应急救援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8.2应急支援与保障
(1)已有救援装备保障
山东水害防治中心的储备设备见附件。
兖矿、枣矿的物资储备情况见附件。
煤矿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施工材料等必要的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2)救援装备的储备
根据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应对复杂煤矿事故的能力。
各县(市、区)要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从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技术装备配置、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救护、交通、运输、社会治安维护等方面,作出应急救援保障的具体规定。
(3)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市内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8.3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完善全市煤矿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为煤矿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程序;加强同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做好应急救援技术和新型装备的开发与研究。
9宣传、培训和演练
9.1宣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落实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伤亡事故。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9.2培训
各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要对应急救援机构的成员单位和专(兼)职救援队伍及煤矿企业负责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培训。专(兼)职救援队伍要展开日常的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的战斗力。煤矿企业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
9.3演练
各级煤矿应急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煤矿企业类型和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对演练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救护队应参加各煤矿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总结报告。
9.4监督检查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审查、备案、演练、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济宁市地方煤矿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送市煤炭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煤炭局组织专家修订。
10.2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济宁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10.4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济宁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10.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附件
附件1:济宁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附件2:济宁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成员联系表;
附件3:济宁市矿山救护队通讯录;
附件4:济宁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单位通讯录;
附件5:济宁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人联系表;
附件6:济宁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通讯录;
附件7:济宁市地方煤矿事故医疗救援单位通讯录。
附件1:
济宁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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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 |
成员 |
单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人
电 话 |
值 班
电 话 |
|
总指挥 |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
|
副总
指挥 |
于海燕 |
市煤炭局 |
局长 |
办公:0537-3151600 |
徐化芳 |
副局长 |
0537-3151602 |
0537-
3151620 |
|
家庭:0537-2345478 |
0537-3151636 |
|
手机:13853793866 |
13583767818 |
|
张 宪 |
市安监局 |
局长 |
办公:0537-2370218 |
徐法国 |
安监一科副科长 |
0537-2907959 |
0537-
2907718 |
|
家庭:0537-2319167 |
0537-2310961 |
|
手机:13905370218 |
15898628835 |
|
杨成超 |
山东煤监局鲁西分局 |
局长 |
办公:0537-2371699 |
孙登峰 |
办公室主任 |
0537-2980907 |
0537-
2980916 |
|
|
|
手机:15905373566 |
13853305531 |
|
成员 |
段向阳 |
市委宣传部 |
副部长 |
办公:0537-2967913 |
褚 毅 |
企业科主任科员 |
0537-2967304 |
0537-
2967361 |
|
家庭:0537-2321336 |
0537-2325097 |
|
手机:13563786048 |
13863749015 |
|
江心田 |
市公安局 |
副局长 |
办公:0537-2886766 |
孟宪成 |
治安支队支队长 |
0537-2960102 |
0537-
2960106 |
|
家庭:0537-2960002 |
0537-2960106 |
|
手机:13905370276 |
13518676779 |
|
张作辉 |
市卫生局 |
副局长 |
办公:0537-2655717 |
李万美 |
医政科科长 |
0537-2387596 |
0537-
2319065 |
|
家庭: |
|
|
手机:15066377771 |
13562772341 |
|
林 光 |
市民政局 |
副局长 |
办公:0537-2253858 |
王留记 |
救灾科科长 |
0537-2254197 |
0537-
2253929 |
|
家庭:0537-2966876 |
0537-2258735 |
|
手机:13805375199 |
13791772026 |
|
张学峰 |
市劳动保障局 |
副局长 |
办公:0537-2967133 |
王兆礼 |
医保处主任 |
0537-2348469 |
0537-
2967650 |
|
家庭:0537-2329333 |
0537-2829696 |
|
手机:13953712333 |
0537-2218789 |
|
吴恩林 |
市总工会 |
副主席 |
办公:0537-2603621 |
段成军 |
生产保护部部长 |
0537-2603506 |
0537-
2603506 |
|
家庭:0537-4221666 |
0537-2346838 |
|
手机:13953799612 |
13905479598 |
|
李和宪 |
市国土资源局 |
副局长 |
办公:0537-2333576 |
王存罡 |
矿管处主任 |
0537-2343050 |
0537-
2967650 |
|
家庭:0537-2231916 |
|
|
手机:13705377262 |
13605478822 |
|
市、县属重点煤矿企业负责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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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济宁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
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成员联系表
|
指挥部
办公室 |
姓 名 |
单 位
名 称 |
职 务 |
办 公
电 话 |
家 庭
电 话 |
手 机 |
|
主 任 |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
|
副主任 |
徐化芳 |
市煤炭局 |
副局长 |
0537-3151602 |
0537-3151636 |
13583767818 |
|
张培川 |
市安监局 |
副局长 |
0537-2907909 |
0537-2329903 |
13953775786 |
|
孙登峰 |
山东煤监局
鲁西分局 |
监察专员兼办公室主任 |
0537-2980907 |
|
13853305531 |
|
成员 |
褚 毅 |
市委宣传部
企业科 |
主任科员 |
0537-2967304 |
0537-2325097 |
13863749015 |
|
王立新 |
济宁供电公司 |
总工程师 |
0537-2392030 |
0537-2656917 |
13905371218 |
|
徐法国 |
市安监局 |
安监一科
副科长 |
0537-2907959 |
0537-2310961 |
15898628835 |
|
龚柏山 |
市煤炭局 |
安全科科员 |
0537-3151612 |
|
13791705055 |
|
王存罡 |
市国土资源局 |
矿管处主任 |
0537-2343050 |
|
13605478822 |
|
孟宪成 |
市公安局 |
治安支队
支队长 |
0537-2960102 |
0537-2960106 |
13518676779 |
|
李万美 |
市卫生局 |
医政科科长 |
0537-2387596 |
|
13562772341 |
|
王留记 |
市民政局 |
救灾科科长 |
0537-2254197 |
0537-2258735 |
13791772026 |
|
王兆礼 |
市劳动保障局 |
医保处主任 |
0537-2348469 |
0537-2829696 |
05372218789 |
|
段成军 |
市总工会 |
生产保护部部长 |
0537-2603506 |
0537-2346838 |
139054795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