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关于做好高危行业
从业人员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红十字会、驻济各煤矿、非煤矿山、电力生产企业:
为了提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突发事件中的自救互救能力,降低意外事故的伤残率、致死率,有效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根据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08】114号)及省政府应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现将2010年在全市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中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及对象:
公安系统:刑警、交警、巡警、治安警及保安人员;交通系统:专业运输企业营运性驾驶员及乘务员,各驾校新训驾驶员;煤矿、非煤矿山、电力等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一线工作人员。
二、培训工作具体要求:
按系统分单位,分期分批组织培训。第一年培训人数不得低于单位人员的30%,三到四年内实现全员轮训。各培训单位把救护培训作为岗前培训和在职继续教育的内容,使其员工获得初级救护员的资格,切实承担起现场初级救护的职责。
(一)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成立由分管市应急管理工作的秘书长为组长,应急办、安监局、公安、交通、煤矿、红会、电力分管安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红十字会救护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各部门职责
1、各受训单位分管领导要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培训,做到工作生产两不误、两促进,主动与培训部门联系,组织人员,安排场地,提供必要的教学保障。
2、市红十字会救护培训中心要认真组织好培训师资,搞好调查论证,针对各单位不同的工作性质,进行必要的备课示教,配合受训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
3、市纪委(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督查室对救护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同时纳入年底考核范围。
救护培训工作涉及面广,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周期性。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培训工作机制,确保培训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地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