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处置民用航空器
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为建立健全济宁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对机场发生的航空器做出快速反应,提高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总局令第9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机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发生在济宁市境内的: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规定区域外发生的飞行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1.3 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 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
济宁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执行办事机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组成。
2.1.1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济宁曲阜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经济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济宁曲阜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济宁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安全副市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办主任、市发改委主任、市经信委主任、市公安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外事侨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市民航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武警济宁支队队长、济宁消防支队队长、空军94354部队团长、空军94543部队站长、嘉祥县县长、中航油济宁供应站经理、嘉祥供电公司民航变电站站长
2.1.2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简称指挥中心)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常设的办事机构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简称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对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总指挥根据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机场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
总指挥:民航局局长
副总指挥:民航局分管安全副局长
成 员:机场各部门及驻场各单位负责人
地 点:设在生产调度中心
其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和修改所在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
(2)指挥、协调和调动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就已经发生的应急救援发布指令;
(3)定期检查各有关单位的应急预案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按本规则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4)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负责人姓名花名册及其电话号码变化的修订工作;
(5)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登记编号、存储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情况,保证应急救援设备完好;
(6)组织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7)根据《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及国家民航局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项目检查单。
设现场指挥官一名,由总经理或当日值班经理担任。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应急救援的现场指挥协调。
2.1.3 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
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队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器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及社会力量等。
2.2 应急预案体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济宁市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
3.1应急救援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1.1 I级应急救援响应
发生本预案“1.2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为I级应急救援响应。
3.1.2 II级应急救援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级应急救援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飞行事故,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 III级应急救援响应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飞行事故,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 IV级应急救援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V级应急救援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飞行事故,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 应急救援分级响应
——济宁市辖区内发生I级应急救援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相关部门预案、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济宁市辖区内发生II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济宁市辖区内发生III级应急救援响应事件时,启动济宁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济宁市辖区内发生IV级应急救援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运输机场应急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应急救援响应内容
3.3.1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和相关县(市)区应急预案,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重大及以上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做好续报工作,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接到重大以上飞行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济宁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为济宁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2)信息通报。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报市政府及民用航空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3.3.3通信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4现场指挥和协调
各应急救援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济宁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当地政府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3.3.5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水上搜救。
济宁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全市范围的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
市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陆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1)陆上搜救。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水上搜救。
济宁市水上搜救部门负责水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3.3.6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处置力量进行。
济宁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3.3.7医疗卫生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上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特殊情况下,济宁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协调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3.3.8应急救援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3.9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救援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3.10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地方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济宁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3.11信息发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协调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济宁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授权发布相关信息。
3.3.12应急救援终止
(1)应急救援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救援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由济宁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应急救援终止通知。
应急救援工作终止后,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4 应急救援的要求
4.1 对机场的要求
4.1.1应当根据应急救援计划的通知程序,迅速将飞行事故的基本情况通知有关单位,且通知内容应当简单明了。
4.1.2实施应急救援时,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4.1.3指挥中心应当与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之间,建立有效、合理的通信网络,配置必要的扩音设备,保障飞行事故发生时信息的准确、快速传递。
4.1.4参与救援的任何单位之间的通信、现场指挥等重要情况应当采用录音等方式予以记录。
4.1.5航空器发生空中故障或遇到其它紧急情况时,塔台负责指挥航空器着陆,有关航空营运人或机务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4.1.6飞行事故发生时,机场内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避让参加应急救援的车辆,应急救援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不受有关时速的限制。
在服从现场指挥的情况下,车辆可以驶离规定的车道。
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需要驶进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和航空器起降的安全区域等,应当通过指挥中心征得塔台许可后方可进入上述区域
4.1.7 参与应急救援各单位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组介绍事故现场的情况。
4.1.8参与救援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内容包括参加救援人员构成、职责、信息传递、通信联络及救援设备清单。
4.1.9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应熟知本单位或者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参加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救援人员和后备救援人员进行医疗救护知识和其他救援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4.1.10在应急救援时,应当避免移动任何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为抢救伤员或者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在确需移动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前,应进行照相、录像及绘制草图,标明其相对位置,同时在移动的物体上粘贴标签,并在发现上述物体的位置上用一根带有相应标签的标桩标出其位置。所有发出的标签的备忘录应当予以妥善保存。
在移动航空器驾驶舱内的任何仪表、部件、伤亡人员前,必须照相、绘图及作记录。
4.1.11机场应制作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应当易于佩带、醒目,并能体现救援人员的工作性质。识别标志应当事先发给参与救援的单位,对制作识别标志的要求如下:
①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佩戴橙色头盔,身穿橙色上衣,上衣前后印有“总指挥”的反射性字样(存放在总经理办公室)。
② 消防指挥官应当佩戴红色头盔,身穿红色上衣,上衣前后印有“消防指挥官”的反射性字样(存放在消防队)。
③ 公安指挥官应当佩戴兰色头盔,身穿兰色上衣,上衣印有“公安指挥官”的反射性字样(存放在机场公安机关)。
④ 医疗指挥官应当佩戴白色头盔,身穿白色上衣,上衣前后印有“医疗指挥官”的反射性字样(存放在急救中心)。
⑤ 参与救援的其它医疗救护人员,要着标志工作服,并携带急救指挥旗、检伤分类旗、标志伤亡类别的绿(健康)、黄(轻伤)、红(重伤)、黑(死亡)四色旗帜(存放在急救中心)。
⑥ 参加救援的其它公安、消防人员应按规定着装。
4.2 对指挥中心的要求
4.2.1 指挥中心与参与救援的单位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合理的通信网络,配置必要的扩音设备、保障飞行事故发生时信息的准确、快速传递。
4.2.2机场设立应急救援无线电专用频道,机场3频道为救援专用频道。在飞行事故发生时,任何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使用专用频道与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有线、无线通讯中干扰紧急救援指挥通信工作。
4.2.3指挥中心要设置报警装置。
4.2.4 指挥中心要设立陆空通话的监听设备,但不得实施对空指挥。
4.2.5 当航空器受到劫持、爆炸威胁时,指挥中心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将附近的其它航空器和旅客撤离至安全地带。该航空器应当到距其它航空器的停靠位、建筑物或公共场所至少100米远的隔离位置停放。
4.2.6 在应急救援时,指挥中心应当在交通方便、安全的地方临时划定伤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并用明显的标志予以标识。
4.2.7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中心应当召集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讲评,对应急救援计划不合理的部分应当在30天内修改、完善、上报并印发。
4.2.8 应急救援计划的任何修改,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印发给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并将旧资料收回、销毁。
5 集结地点
5.1集结等待地点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便于驰救,应急救援设备的使用不得对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运行和航空器的安全起降造成干扰。
5.2本机场的集结地点设在民用停机坪的东南侧空地上。
5.3参与救援的单位按照预先的救援计划到达指定位置后,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到。
6 应急救援的演练和设备
6.1 演练的分类和内容
6.1.1机场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单项演练和桌面演练。
6.1.2综合演练应当由驻机场各单位及互助单位共同参加,就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的模拟飞行事故的组合进行演练,以检查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之间的通知程序、通信联络、应急反应、现场处置、协同配合和指挥协调等方面的总体情况,从而验证应急救援计划的合理性。
6.1.3单项演练应当由负有应急救援责任的某一单位或者某几个单位参加,按照各自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担负的责任就某一模拟飞行事故进行演练,以检查其单位在应急救援中的应急反应、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6.1.4桌面演练应当由驻场各单位及互助单位共同参加,就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的模拟飞行事故的组合,以语言表述的方式进行演练,以检查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对飞行事故的通知程序、现场处置、协调指挥的反应情况和重新确认应急救援计划的某些内容。
6.1.5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演练,未举行综合演练的年度应当进行桌面演练;应当有针对性地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单项演练。
6.1.6举行综合演练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邀请当地人民政府、民航华东管理局、航空营运人单位派代表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并参加演练后的讲评。
6.2 演练的基本要求
6.2.1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保持机场应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如果由于应急救援演练致使本机场的正常保障能力在演练期间不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应当就这一情况发布航行通告,并在演练后,尽快恢复应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
6.2.2演练应当尽可能避免影响机场的正常安全生产;
6.2.3演练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演练计划,主要包括:
①演练飞行事故的类型,演练地点,演练日期、时间;
②参加的单位及其责任内容;
③演练步骤;
④演练场地的布置,参加人员的选用;
⑤进出演练现场的路线;
⑥演练结束的通知程序及中止演练的程序;
6.3 救援设备的配备
6.3.1机场消防装备应当符合民航总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
6.3.2机场医疗救护设备应当满足国家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备配备》的要求。详见5.9消防与救援、安全防护和安全检查设施及设备。
6.3.3应急救援其他设备的配备要求另行规定。
7 指挥权的实施
7.1 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当发生飞行事故后,整个飞行事故的处理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
7.2 指挥中心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若发生飞行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指挥中心总指挥全面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7.3 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在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分指挥权,特殊情况下,也可授权协议互助单位行使分指挥权。
7.4 消防指挥官在指挥中心领导下行使事故现场消防工作的最高指挥权。公安指挥官在指挥中心领导下行使事故现场公安工作的最高指挥权。救护指挥官在指挥中心领导下行使事故现场救护工作的最高指挥权。
8 新闻发布
8.1 飞行事故发生后的新闻发布必须经国家民航局批准。
8.2 其他任何救援单位和部门无权发表任何有关飞行事故的信息。
8.3 新闻记者要求进入救援现场采访,必须经指挥中心批准后方可进入指定区域,并且不得妨碍救援工作的进行。
9 应急救援的解除
9.1 飞行事故解除的指令由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发布。
9.2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根据实施救援情况,适时向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发出解除紧急救援的指令。
9.3 机场关闭或开放的航行通告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程序负责发布。
10 奖励和处罚
10.1 奖励
对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救援人员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10.2 处罚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0.2.1不积极行动配合完成应急救援任务,造成重大损失的;
10.2.2拒绝履行职责或者不服从指挥,致使损失加重的;
10.2.3玩忽职守,对航空器紧急情况判断、处置不当,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
10.2.4机场管理机构及其驻场单位未按本规则履行相应的职则,影响施救的,由国家民航局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附则
11.1 飞行事故涉及国际航空运输或者其他涉外因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1.2 本预案对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运输部分的应急救援工作适用。
11.3 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可采用先救援后结算的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计算方法由有关各方本着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