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交通系统防汛抢险救灾
交通保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汛期交通畅通,最大限度地控制和解除险情,减轻洪灾损失,根据省交通厅、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实施本预案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指挥;
(二)先参与后汇报或边参与边汇报;
(三)分级分部门负责;
(四)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五)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洪灾危害。
第三条 全市交通系统在防汛抢险救灾中必须遵守本预案。
第四条 凡从事交通运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救灾交通保障工作的义务,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征用调度。
第五条 全市防汛时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
第二章 应急保障机构的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每年汛期来临之前,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局属单位都要及时成立或调整好防汛领导小组,设置办公室。
第七条 防汛领导小组。
组长:本级交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副组长: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所有副职领导。
成员: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科室及所属专业局处(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临时指定的有关单位领导。
第八条 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应急保障部门的相应单位。
第九条 主要职责
(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
l、认真研究落实市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领导关于防汛期间交通保障的指示、任务,制定本地区、部门的防汛交通保障预案。
2、统一组织指挥本单位的防汛工作,研究决定,处理交通保障中的重大问题。
3、掌握汛情变化趋势,及时调配交通保障力量,决定是否动用交通专业保障队伍。
4、完成当地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落实政府防汛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和任务。
2、迅速收集、汇总汛情、灾情,及时向局防汛领导小组、市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交通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交通保障各办事机构,市政府有关办事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
4、督促检查、协调处理交通系统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交通保障工作。
5、督促各单位坚持值班制度,不定期检查有关单位的防汛值班记录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6、核实上报水毁损失情况,拟定水毁资金补助方案。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防汛抢险救灾主要任务分工:
(一)市公路管理局
l、通往洪区、险区、灾区道路、桥涵、隧道的清障维修加固,迂回路线的安排,控制通行车辆。
2、确保防汛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免费通行。
3、公路、桥梁专业保障队伍所需物资设备的组织、调度。
4、保障抢险救灾运输车辆不检查、不收费,顺利通过各级收费站。
5、其它与交通保障有关的任务。
(二)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1、组织完成物资、设备、人员、灾民的公路运输任务。
2、应急车队、防汛车辆的组织、调度和使用,协调办理调用专业保障队伍、物资运输的有关手续。
3、负责对本市所辖各市(县)、区运政管理部门防汛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指导,督促对承担防汛任务的车(船)检查维修,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模拟演练,适时掌控防汛车辆基本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4、其它与公路运输交通保障有关的任务。
(三)市交通稽查支队:负责汛期防汛救灾运输车辆不罚款不检查,确保一路畅通。
(四)市县乡公路管理站:
l、通往洪区、险区、灾区县乡道路、桥涵、隧道的清障维修加固,和公路局配合做好迂回路线的安排,控制通行车辆。
2、检查有关机械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其它涉及到与本单位有关的交通保障任务。
(五)市交通通信信息站:负责协调防汛抢险救灾时的通信保障和发电照明等。
(六)济宁交运集团总公司、济宁联运总公司、市公路运输总公司防汛任务本着顾全大局,特事特办,防患未然,安全正点的原则完成防汛抢险救灾任务。
第十一条 交通战备队伍及其设备物资在防汛抢险救灾交通保障中,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一)交通战备车队
交通战备车队是我市交通公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在汛期抢险救灾中承担人员、物资集疏的公路运输任务。
(二)公路路桥专业保障队伍是保障公路畅通的应急保障队伍,在防汛抢险救灾中承担公路、桥梁、隧道的清障、加固、抢修、抢建任务。
(三)高速公路驻济宁辖区路桥专业队伍是保障高速公路畅通的应急队伍,在防汛抢险救灾中承担高速公路的清障、加固、抢修以及过往防汛车辆的加油、修理、人员食宿等任务。辖区内坚持条块管理,统一调度指挥的原则办理。
(四)各专业保障队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演练。人员、车辆机械、设备要登记照册。防汛期间,发生人事变动、车辆机械设备更新等变更情况时,要及时上报济宁市交通局防汛办公室。
第三章 应急保障程序
第十二条 进入汛期,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各级交通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做好防汛应急交通保障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与当地气象和防汛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雨情、汛情及发展趋势。
第十四条 发生汛情时,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应重视对汛情的收集、分析,在做好本单位防汛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迅速做好防汛应急交通保障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险情、灾情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防汛领导小组应立即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按以下程序启动本预案。
(一)根据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指示要求,由市交通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防汛工作会议,承担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提出实施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二)市交通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发通知书,启动济宁市交通系统防汛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并通知参加本次交通保障的部门和单位。
(三)交通各部门、单位按各自的任务,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非受灾地区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防汛抢险救灾预备队,随时准备完成防汛抢险救灾的支援任务。
第十七条 受灾地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
(一)紧急动员和组织交通系统抢险救灾,部署和监督本预案的实施。
(二)与当地政府及市交通局建立信息渠道,随时通报险情、灾情及交通保障情况,接受上级指令。
(三)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本地区交通保障工作,根据当地政府及上级交通部门的部署,确定应急交通保障任务、规模、地点、责任单位、具体要求等,成立现场指挥组、运行调度组、通讯联络组、生活保障组等办事机构和责任人、联络人。
(四)协调处理应急交通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跨区、跨部门之间的事项,完成对其他部门、地区紧急支援的交通保障任务。
(五)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情况,分析发展趋势,并及时上报,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紧急支援。
(六)根据当地政府对交通保障的需要,经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指挥调度辖区内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必要时调用社会上企事业单位和民用运输、抢修力量。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根据险情灾情的具体情况,必要时由市局防汛领导小组按分工派遣指挥组进行现场指挥。
(一)需组织调用特种运输车辆、吊装设备及远程运输救援人员物资时,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人员参加。
(二)公路、高速公路大面积塌方、滑坡积水、路基路面损坏、直接影响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属市公路局管辖的由市公路局负责人带队、有关人员参加修复,高速公路公司管辖的由市公路局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2008年5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