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的暂行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法》,为协助市政府和办公室领导同志处理好紧急重大事件、事故,确保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级别 根据《应对法》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个类别;种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般IV、较大III、重大II、特别重大I四个级别。 (一)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 1.自然灾害 水旱灾害;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4.5级以上,5级以下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湖区灾害和生物灾害。 2、事故灾难 一次死亡3-5人的安全事故;或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重伤10人以下,或遇险人数5人以下(含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治安灾害事故、中毒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公共场所发生的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或造成人员较多伤亡刑事案件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经济安全事件(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30人左右)。 (二)较大突发公共性事件 1.自然灾害 较为严重的水旱灾害;强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5级以上,6级以下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较大湖区灾害和生物灾害。 2、事故灾难 一次死亡6-9人的安全事故;或死亡10-1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重伤10人以上,或遇险人数6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较大治安灾害事故;因工业污染造成一次10人以上中毒的较大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较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较大动物疫情;发生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1)城市20人以上、农村30人以上,或不足上述人数但影响较大的群众性械斗、哄抢事件;涉及50人以上或虽不足50人但影响较大的其他群体性事件;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交通要道,中断交通运输的较大事件;有进省赴京上访苗头和倾向的较大动态情况、发生在市界地区的较大治安动向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较大治安动态。 (2)影响较大的非法宗教、会道门、邪教、秘密结社组织的活动,境外宗教、会道门、邪教组织的渗透活动;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较大问题,损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民族分裂组织进行的民族分裂活动。 (3)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5人以上的凶杀、爆炸、纵火、投毒、伤害等案件;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抢劫、盗窃案件和较大走私案件;大面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或武装贩毒案件、涉及我内部人员与贩毒分子内外勾结贩运毒品的案件等;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涉及人员身份特殊,或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比较敏感,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较大案件;其他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4)市际间较大纠纷。 (5)较大涉外事件。 (三)重大突发公共性事件 1.自然灾害 (1)受害林地面积100公顷以上的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与周边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需要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等。 (2)重大的水旱灾害;强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等气象灾害;6级以上,7级以下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湖区灾害和生物灾害。 2、事故灾难 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死亡20-2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遇险人数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因工业污染造成一次30人以上中毒的重大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动物疫情;发生5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1)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交通要道,中断交通运输的重大事件;有进省赴京上访苗头和倾向的重大动态情况、发生在市界地区的重大治安动向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动态。 (2)影响重大的非法宗教、会道门、邪教、秘密结社组织的活动,境外宗教、会道门、邪教组织的渗透活动;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损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民族分裂组织进行的民族分裂活动等。 (3)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凶杀、爆炸、纵火、投毒、伤害等案件;一次造成公共场所10人以上伤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5人以上伤亡、危害严重的凶杀、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案件;抢劫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案件和重大走私案件;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涉及人员身份特殊,或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比较敏感,已造成重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重大案件;其他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4)市际间重大纠纷。 (5)重大涉外事件。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判定可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上增加人数、数额。 二、报告制度 (一)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主报市应急办和分管副市长(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的,要同时报告所有相关的副市长)及市长助理、分管副秘书长,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处理。 (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主报市应急办和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抄报其他所有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同时报省政府应急办,由分管副市长为主处理。如市长、常务副市长有明确处理意见,按照市长、常务副市长意见进行处理。 (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程序报告。 三、工作程序 市政府处理突发公共性事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各单位对发生在本地区、本系统的突发公共性事件,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值班室)。 (一)接办。值班人员接事故(件)报告时,要做详细记录,接报时间要具体到分钟。由市直部门报告、发生在县市区的,必要时值班人员应与县市区取得联系,确有必要的,要责成县市区上报事故(件)处理的有关情况;由县市区报告、与有关部门直接相关的,必要时值班人员应与部门取得联系,确有必要的,要责成部门上报事故(件)处理的有关情况。 (二)报告。值班人员将有关情况了解清楚后,一般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按正常工作程序处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要填写《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呈报单》,并在5分钟内呈送主报领导同时报告其他有关领导同志(一般按如下顺序报告: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如领导同志不在办公室,可先在5分钟内电话报告有关情况,然后呈送书面材料。夜间接报的重大情况,分管副市长有明确处理意见的,值班人员可视情况于次日上班后报市长、常务副市长。 (三)转办。领导同志关于重大事故(件)的批示意见,值班人员要迅速转办,并做好情况跟踪和详细记录。市政府领导对处理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作出专门安排或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处理的,值班室要及时进行沟通,掌握有关情况。 (四)上报。 需上报省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特殊情况下,经市长授权的其他领导同志同意),由市应急办上报省政府应急办。 (五)跟踪。市应急办要准确了解和掌握事故(件)发展的动态和进程,随时搞好跟踪调度和信息反馈,及时将事故(件)进展和处理情况报有关领导。 (六)结案。对重大事故(件)的处理过程,要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在接报当天处理完毕的,由当日值正班人员负责材料的汇总、整理工作;需2日以上方可处理完毕的,以接报当日值班人员为主,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完成材料汇总工作。处理完毕,要及时将有关材料存档。 四、工作责任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谁接谁办。当日不能处理完毕的,主办人员交接班时,要向接班人员讲清情况。接班人员继续处理。 (二)主办人要高度负责,做到不拖、不误,务求准确、及时。对迟报、漏报的,要追究主办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主办人要准确领会领导意图,严格按照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处理,不得擅做主张。 (四)值班人员夜间或公休日遇有难以独立处理的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分管主任或应急办主任,请有关人员到位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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